我处于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出具的(93)浙温鹿证内字第2271号房产产权转移公证书,因公证申请人在申办房产产权转移公证过程中隐瞒其他家庭成员。同时,公证处在调查过程中,其他部门和证人又作了不实的作证。现依法撤销上述公证书。
特此公告
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公证处 二○○六年四月十九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