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处于二○○六年八月三十日出具的(2006)浙温鹿证字第033832号产权转移公证书和(2006)浙温鹿证字第033833号继承公证书,因公证申请人在申办房产产权转移、继承公证过程中伪造身份证件,冒充真实的当事人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,现依法撤销上述公证书。上述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无效
特此公告
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公证处 二○○六年九月二十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