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撤销(2007)浙温华证内字第23293号公证书的决定
(2009)浙温华证撤字第001号
复查申请人:叶萍,女,一九六七年二月七日出生,现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江滨街道黎明新村13幢102室。
叶萍于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向我处申请复查,称我处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出具的(2007)浙温华证内字第23293号委托公证事项中,委托人叶萍系他人冒充,要求撤销上述公证。期间本委托事项涉及刑事诉讼,相关人员已由司法部门立案审查。现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(2008)鹿刑初字第987号刑事判决和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(2008)温刑终字第875号刑事裁定认定,上述公证的委托人叶萍系他人冒充。
现依照《公证程序规则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,撤销(2007)浙温华证内字第23293号公证书,该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无效。
上述公证事项的当事人、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撤销上述公证书决定有异议的,可在收到或知道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公证协会(地址:杭州市文三路252号伟星大厦20楼)或浙江省公证协会公证复查争议温州投诉中心(地址:温州市学院中路291号206室)提出投诉。
浙江省温州市华东公证处
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