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撤销(2007)浙温华证内字第011159号公证书的决定
(2009)浙温华证撤字第002号
复查申请人:翁松平,男,一九六三年一月十一日出生,现住浙江省永嘉县桥头镇井头路16号。
翁松平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向我处申请复查,称其父尤永光(男,一九四二年八月十五日出生,二〇〇六年三月死亡)生前有房产坐落在温州市翠微新村47幢104室,上述遗产在我处于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二日出具的(2007)浙温华证内字第011159号继承公证书中没有将其作为法定继承人列入,要求撤销上述公证书。经查,上述公证书中的继承人陈凤妹(系尤永光后婚妻子)等人于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向我处申办上述继承公证时,向我处提出的申请及提供的证明,均没有将尤永光有前婚之子翁松平这一法律事实向我处如实反映,我处不慎错误地出具上述公证书。
现依照《公证程序规则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,撤销(2007)浙温华证内字第011159号公证书,该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无效。
上述公证事项的当事人、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撤销上述公证书决定有异议的,可在收到或知道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公证协会(地址:杭州市文三路252号伟星大厦20楼)或浙江省公证协会公证复查争议温州投诉中心(地址:温州市学院中路291号206室)提出投诉。
浙江省温州市华东公证处
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