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撤销(2000)浙温鹿证房字第4、5号公证书的决定
(2009)浙温华证撤字第003号
复查申请人:瞿得银,男,一九四二年十月出生,现住浙江省温州市下吕浦天鹅7幢507室。
瞿得银于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向我处申请复查,称其父瞿岩生(男,一九八一年死亡),其母欧永柳(女,一九八〇年死亡)生前有房产坐落在温州市株柏路87号,上述遗产在我处于二〇〇〇年一月十一日出具的(2000)浙温鹿证房字第4号继承公证书中没有将其作为法定继承人列入,要求撤销上述公证书。经查,上述公证书中的继承人瞿阿菊、巨得金、巨金竹、巨凤竹等人于二〇〇〇年一月三日向我处申办上述继承公证时,向我处提出的申请及提供的证明,均没有将瞿岩生、欧永柳夫妻俩除上述四位继承人外另有儿子(即瞿得银)这一法律事实向我处如实反映,我处不慎错误地出具上述公证书,将上述房产由巨得金继承所有,同时,我处将上述房产以协议公证的形式出具(2000)浙温鹿证房字第5号公证书,约定上述房产给巨得金之子巨东所有。
现依照《公证程序规则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,撤销(2000)浙温鹿证房字第4号、(2000)浙温鹿证房字第5号公证书,该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无效。
上述公证事项的当事人、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撤销上述公证书决定有异议的,可在收到或知道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公证协会(地址:杭州市文三路252号伟星大厦20楼)或浙江省公证协会公证复查争议温州投诉中心(地址:温州市学院中路291号206室)提出投诉。
浙江省温州市华东公证处
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