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撤销(90)温鹿证内字第1342号、1399号公证书的决定
(2009)浙温华证撤字第004号
复查申请人:朱祥生,男,一九四四年五月二十九日出生,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木场巷新村5幢1单元302室。
朱祥生于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向我处申请复查,称其父朱金魁(男,一九六九年死亡),其母夏金花(女,一九八七年死亡)生前有房产坐落在温州市浦边路56号,上述遗产在我处于一九九〇年十一月九日出具的(90)浙温鹿证内字第1342号、(90)浙温鹿证内字第1399号继承公证书中没有将其作为法定继承人列入,要求撤销上述公证书。经查,上述公证书中的继承人朱阿桃(祥辉)、朱祥亨、朱美妹、朱爱华、朱淑华等人于一九九〇年十月六日向我处申办上述继承公证时,向我处提出的申请及提供的证明,均没有将朱金魁、夏金花夫妻俩除上述五位继承人外还有一个儿子,即朱祥生,这一法律事实向我处如实反映,我处不慎错误地出具上述公证书。
现依照《公证程序规则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,撤销(90)浙温鹿证内字第1342号、(90)浙温鹿证内字第1399号公证书,该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无效。
上述公证事项的当事人、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撤销上述公证书决定有异议的,可在收到或知道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公证协会(地址:杭州市文三路252号伟星大厦20楼)或浙江省公证协会公证复查争议温州投诉中心(地址:温州市学院中路291号206室)提出投诉。
浙江省温州市华东公证处
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